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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单位犯罪”就该纳税人掏钱?

2000-03-23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不久前,大庆市国税局局长那凤歧等人贪污、受贿一案中,法院对大庆市国税局罚款250万元。此判决引起了争议。《中国青年报》2月28日高国志撰文质疑这个判决的合理性。认为国家机关有工作人员触犯了法律,这个国家机关就被处以罚金,这是不正常的逻辑。对此,3月8日,侯欣苗在《中国青年报》发表不同观点,认为大庆市国税局被罚是由于“单位犯罪”,按照刑法有关规定,这个判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。就同一争议,苏增勤在3月20日《中国青年报》上又提出新的疑问:即使判决合理也合法,可钱从哪儿来?

因为任何地区的国税局都是国家授权的具体主管税收机关,有严格的财政预算规定和纪律,不会有可供单位故意犯罪而被法院处以巨额罚款的财政预算。那么,大庆国税局到哪里去找如此一大笔钱来交罚款呢?如果动用正常的单位行政预算,可能又构成新的犯罪;动用小金库也危险,等于不打自招地承认另一个经济犯罪问题,因为中央早有明文规定:任何单位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资金,从前存在的一律如实上缴国库。动员全局系统捐款,似乎也不能,因为这并非光荣的慈善之举。真是交也不是,不交也不是。

大庆市国税局除了工作人员以外,一切皆为国有财产,既然预算中没有可供罚款的款项,一切财产除属国有财产的以外,也没有属于单位私有的财产。现在腐败渎职现象不少,如果在追究单位法人犯罪的同时,都像对大庆国税局一样对“单位”罚款,最后倒霉的还不是单位所在地区的纳税人?难道单位犯罪,就该纳税人掏钱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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